#地点:宁波#
关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已经有四、五年了,因为行业关系,对浙江各地的政策都有一定的了解,宁波政府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方面不得不说是走在前列的,在宁波城区范围内充电场站已经遍地开花,所以这个行业也变得非常内卷了,但是这次发布“建设奖补”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和暗箱操作引发腐败问题,希望政府部门能慎重决定,重新拟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案!先以文件下发的时间顺序来看下主要的几个文件: 文件1:《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2019年及2020年(预备)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的通知》 文件2:《关于征求<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3:《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 文件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和2023 年下半年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的通知》 文件5:《宁波市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计划表(第1批)》 文件6:《关于取消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计划表(第1批) 部分项目的通告》 简单回顾一下:文件1是比较早的一个补贴依据,内容是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投运的充电站,建设奖补分别为600元/千瓦、510元/千瓦、420元/千瓦、330元/千瓦、240元/千瓦,运营奖补没有提起;文件2中没有提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建设奖补,但是提到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投运的充电站有运营奖补;文件3中提到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建设奖补240元/千瓦和运营奖补0.16元/千瓦时、0.14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同时件中的第十四条对建设奖补做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运的急需布局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给予建设投资奖励补贴。计算依据:普通直流快充桩按设备铭牌功率、采用智能负荷分配充电站充电设备按最大同时可充功率、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按放电功率;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4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50万元。以上是关于补贴的内容比较繁琐,经过总结,可以看图一比较直观。 文件3中的第七条第三款对建设奖补的范围做了非常简单的规定,支持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具体包括: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普通公路(不含市政道路)沿线农村乡镇充电设施建设;3.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4.具备智能车网互动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储充放)设施建设。文件3中的第八条第八款又对建设奖补做了约束:对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设备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2枪以上,且为单枪30千瓦以上的直流快充桩;对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合计放电功率100kW以上。 文件4是文件3的执行文件,其中电量运营奖补目前几乎没有争议的了,且2023年的上半年已经兑付了,大家的疑问无非是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充电效率不一样,是希望运营奖补以年度来申领,不要以半年来申领,因为上半年有春节的干扰下,生意肯定没有下半年稳定,会造成部分企业上半年充电量不足,下半年的充电量又超额的情况。但是这种一视同仁其实还算公平的,更何况还给不少企业缓减了资金压力。 现在着重分析一下本次“建设奖补”的问题:文件3中提到“本次申报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建成投运的时间段为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象为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的建设项目。”文件4中提到“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运的急需布局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给予建设投资奖励补贴。” 根据以上这个几个文件分析,政府部门已经给2021.1.1-2022.12.31建站的投资人扔了一个炸弹。首先,宁波大多数的充电站在2022年投运,更多的是赶在2022年底前投运,那这一类的充电站是否就没有建设奖补了?可能你们政府部门会答复这类的充电站在2022年底前享受过0.2元/度的运营补贴,那么2022年底前投运的充电站,而且个个都是大站(20把枪以上,总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实际上大部分的充电站都只运营了两三个月,有些甚至更少时间,那才多少运营奖补呢?那如果仍按照文件3、4中的投运时间(2023.1.1-2023.12.31),那是否存在不公平?投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再看后半句的“对象为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的建设项目”,“急需新建”这个范围很广,根本没有说清楚哪类车主急需的,根据文件3中的四点“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普通公路(不含市政道路)沿线农村乡镇充电设施建设;3.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4.具备智能车网互动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储充放)设施建设”,那么普通公路是国道、省道、乡道还是县道?老旧小区到底是多老?光储充要多大容量?这些标准都是很模糊的,给投资人的感觉是“可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现在充电场站基本上都是网约车在充电,私家车有固定车位都会安装家用的慢充,到场站来快充是偶尔的,网约车是哪里价格便宜去哪里充电,目前充电市场已经是供大于求,相比杭州的充电价格,简直低的离谱,几乎是天天都在打价格战,个别位置偏僻的场站为了争取运营奖补,充电价格低于国网的销售电价!那么再看看文件5的奖补清单中,哪些企业建设的充电场站是体现了急需、基础公益保障性、新技术新模式、还是创新了什么?有些场站的位置比较特殊,比如高速公路服务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想进去充电还得看时间段,否则还不一定能顺利进去充电,这能解决“急需”的问题吗? 然后仔细分析一下文件5中的清单,基本上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结论:1、文件标题是写着“第1批”,那么可能有第2批、第3批……;2、清单中的企业大多数是国企,什么能耀、通耀、港耀、舜耀……只有少数几家是私企;3、大多数的场站都不足10把枪,很多还只是1把枪的,少数场站在10把枪以上。 当时公布文件5的时候,不禁让人会有一连串的质疑:1、建设奖补是不是还有会第2批、第3批?多久才能出第2批、第3批?能否申领建设奖补和在什么时间领到建设奖补都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利益;2、是不是只有国企才能领到奖补,那私企怎么办?私企还能和国企公平竞争吗?同样是私企,为什么私企就不在清单内?3、很多场站为什么就判定是急需的,周边还有很多场站,凭什么就唯独一家有建设奖补?4、清单中的企业是怎么筛选出来的?会不会有什么猫腻?5、反馈清单是交通局出的,但具体是交通局哪个部门又说不清楚,难道这事情还要托关系开后门?6、很多1把枪的场站为什么也有建设奖补?文件3不是规定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2枪以上吗?7、2023年新建的场站有建设奖补,2022年底开的场站就没有建设奖补,这今后怎么做到公平竞争做生意呢?果然不出所料,因社会群众投诉质询,马上就出现了文件6,其中9个项目被取消了建设奖补,大多数是私企。 目前运营奖补已发放半年,再重新调整为按年度发放就过于复杂,政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充电站企业,建设奖补分配权力应在阳光下运行!参考杭州的建站:2022年1月1日建站竣工且容量在480千瓦以上即可申领补贴,而且根据是否专变投建、道路类型和距离、光伏、储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们宁波,2023年开始建站的既有运营奖补又建设奖补的机会,但是2021.1.1-2022.12.31建站就只有少的可怜的运营补贴,那时建设项目难度远远大于现在,这些投资人相当于在战场上冲锋的战士,我们不能让这些冲锋的战士因政府部门决策失误而损失惨重,更不能被暗箱操作而流血牺牲。针对以上的不公平和可能形成的腐败行为,以及保护各投资人的利益,趁现在建设奖补还没有发放,还可以及时纠正,建议如下: 1、建设奖补应该要有延续性,不应该中间断档,可以参考原来2016年至2020年的退坡式奖补; 2、本次建设奖补应该不分是否急需,应该全部一次性推广至已备案并投运的所有场站,按建设的年份申领,不应该在一年度里再分批申领,不然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资金不够可以补贴标准降低一点); 3、建议重新规定建设奖补的时间,比如备案日期或投运日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日期可以再做调整); 4、明确“急需新建”的范围和建设奖补标准,比如根据道路分类不同,分成高速类奖补、国道类奖补、省道类奖补、县道类奖补、乡道类奖补、其他道路奖补,距离应以道路进口开始起算,按最小的距离申领建设奖补; 5、建设奖补和运营奖补可以多样化进行,可以结合宁波目前的现状来制定规则,两种奖补可以相辅相成促进宁波电动汽车的发展,禁止出现为了完成任务而随意分配的行为; 6、科学合理的分配奖补资金,政府的奖补资金来自于纳税人,分配工作应该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出现按关系分配! 结束语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需要的是相对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 每个公民都怕被不公平对待,但更怕监管部门对不公平视而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