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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定位以及管理细则(附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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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5-1-12 13:58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板块定位

    公共交通板块是天一社区和宁波巴士爱好者共同组建的非官方论坛,内容以城市公共交通和巴士话题为主体,同时以兄弟城市巴士、公路客运、水运、航空、出租车行业以及宁波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等内容为补充。
    网友可围绕以上各个方面,就宁波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和公交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可以与网友分享乘车体验,发布有关公共交通的图片、新闻、随感、评论等,同时,还可以就此提出你的质疑、想法和意见。对于比较有代表性的建议和点子,我们将定期搜集整理,通过一定的渠道转呈给有关部门。


    管理细则

    凡在本板块发贴的,即默认为已浏览并了解本版版规。本版规则依照天一论坛坛规制定,如有与坛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坛规为准。本版规则由在职版主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版主版副保留最终解释权。
    1、禁止在本版发与本版主题无关的帖子、图片以及无实际内容的主题(公共交通信息咨询类帖子除外),违者锁、转移或删除。
    2、禁止在本版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帖、赚钱帖!违者删除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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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关交通咨询类的帖子,在得到网友的回复后,并且没有更深层次的讨论和交流的,标题加上“已回复”字样予以关闭。
    8、鉴于论坛的非官方性质,本板块不接受交通行为中的投诉帖,只限城市公共交通和巴士话题为主,不涉及公交企业内部事务和针对司机或乘客素质发泄等及人的话题,否则予以删除或关闭。乘客要投诉,直接点击置顶的专帖。发现投诉帖,视情况转给有关部门,由主管部门处理,主帖关闭。
    9、任何有关线路新辟、延伸、改道等调整信息的内容,请待各大媒体或者公交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后再转到本论坛,请勿以公告的言论发布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取得小道信息,以免混淆视听、误导网友。违者删除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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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违规者除了按照论坛发帖处理外,本版还将酌情扣除天一币;精华帖则增加威望值2,增加天一币20,对特别有建设性的观点还将酌情奖励。
    13、凡涉及违规而被锁或被删的帖子,不再专门通知贴主。如有疑问,请发消息留言给斑竹或板斧,或发至坛务园地询问,相关版竹或管理员会给予解答。对任何一位的版主有异议或意见,请发帖至坛务园地或留言。

    对版块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请给我们留言。
    谢谢大家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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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30 19:04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IC卡服务网点

    一、全业务服务点(办理各类业务):
    海曙区(7:45-11:30、12:00-16:30):
    1、望京路营业厅          望京路52号,10、816路银杏四季下,2、9、371路西河街下      
    2、解放南路服务点       解放南路327号,3、6、12、118、363、364、501、503、516、518、525、527、809、821路到解放南

                                       路下
    3、农工商超市服务点   农工商超市一楼,19、364、369、503、504、523、625、626、634、637、638、816、817、902路到宁
                                      兴小区下

    江东区(7:45-11:30、12:00-16:30):
    1、百丈路营业厅          百丈路149号,3、15、102、111、135、138、302、354、356、366、516、517、527、541、756路到七
                                      塔寺下
    2、黄鹂新村服务点       公交黄鹂新村站,9、10、11、12、14、18、21、22、101、102、106、123、138、160、165、350、
                                      505、506、507、512、514、750、753、804路到黄鹂新村下
    3、体育馆服务点          体育馆公交站,9、101、158、168、388、390、513、515、517、518、519、522、547、753、754、
                                      782、783、788、789、809、901路到体育馆下
    4、福明路服务点          福明路525-1号(汽车东站一侧),14、15、155、162、352、503、504、603、609、620、620-1、620-2、
                                      621、629、750、754、756、758、759、759-1、759-2、790、809、901、908、963路到汽车东站下

    江北区(7:45-11:30、12:00-16:30):
    1、人民路营业厅          人民路336号,1、4、18、331、332、341、343、370、380、384、541到白沙路下
    2、双东坊服务点          环城北路翠柏路口,13、15、17、333、337、339到双东路下
    3、慈城服务点              慈城车站,331、334、335、336、337、339、慈城文字线路到慈城车站下  

    鄞州区(钱湖北路7:45-11:30、12:00-16:30;和邦大厦8:00-11:30、12:30-16:30):
    1、钱湖北路服务点       钱湖北路834号,21、101、102、108、111、132、165、367、369、511、627、906路华泰剑桥一期下
    2、和邦大厦服务点       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1楼,21、366、369、363、176、116、160、168、527、623、633、906路到
                                      和邦大厦下     (双休日休息)

    北仑区(新碶\8:00-11:00、13:00-16:30;大碶\7:45-11:30、12:30-16:00;大榭9:30-11:30、12:00-15:00):
    1、新碶\服务点             新碶\新建路2号,新碶\街道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    (双休日休息)
    2、大碶\服务点             大碶\新大路大碶\段1587号,703、716、750、756、782、787、790路到明港中学下
    3、大榭服务点             大榭公交公司一楼大厅,756、761、762、763、764、768到大榭客运中心下

    镇海区(7:45-11:30、12:00-16:00):
    1、城关服务点             车站路534-536号,371、372、373、374、375、376、385、389、397、541、778路到涨监碶\下

    二、非全业务服务点(不办理学生卡新卡申领业务):
    1、北仑柴桥服务点      柴桥环镇南路95号    服务时间7:15-11:30、12:00-15:30(周六15:00)(周四、周日休息)
    2、北仑红联服务点      红联渡口路109号     服务时间7:45-11:30、12:00-16:00(周六15:15)(周四、周日休息)
    3、镇海骆驼服务点      骆驼慈海南路246号  服务时间8:00-11:00、13:30-16:00(双休日休息)

    三、流动服务点(普通卡新办申办、普通卡充值和特惠卡充值业务):
    1、洞桥服务点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11号窗(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在服务中心门卫处) 每月3日  9:00-11:30、12:00-15:00
    2、高桥服务点            高桥电影院内,东边二楼  每月3日、21日 9:00-11:30、12:00-15:00
    3、姜山服务点            姜山劳动服务站,人民南路14号 每月4日、6日、21日 8:00-11:30、12:30-15:30

    4、莫枝服务点            东钱湖游客服务中心 每月5日、7日、25日 8:30-11:30、12:30-15:30
    5、洪塘服务点            洪塘街道姚江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每月7日、27日 9:00-11:30、12:00-15:00
    6、里村服务点            奉化溪口里村老年活动中心 逢双月8日 9:00-11:30、12:00-15:00
    7、横街服务点            横街文化站内 每月8日、18日、26日 9:00-11:30、12:00-15:00
    8、庄市服务点            镇海庄市西陆路路口,工商银行附近 每月9日、19日 9:00-11:30、12:00-15:00
    9、鄞江服务点            鄞江镇政府党员活动中心 每月9日、18日 9:00-11:30、12:00-15:00
    10、云龙服务点          云龙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 每月10日 8:30-11:30、12:30-15:30
    11、瞻岐服务点          瞻岐劳动服务站,新街40号 每月12日、22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2:00-15:00
    12、咸祥服务点          咸祥劳动服务站,咸兴路69号 每月5日、13日、25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2:00-15:00
    13、龙观服务点          桓村老年活动中心一楼 每月14日 9:00-11:30、12:00-15:00
    14、宁波大学服务点    锦绣学生活动中心 每月15日、30日 9:00-11:30、12:00-15:00
    15、塘溪服务点          塘溪劳动服务站,镇政府对面 每月6日、16日、30日 9:00-11:30、12:30-15:00
    16、镇海炼化服务点    公交380路镇海炼化终点站 每月15、16、17日 9:00-11:30、12:30-15:00
    17、古林服务点          625路古林终点站 每月17日、27日 9:00-11:30、12:00-15:00
    18、樟村服务点          637路直达,新江厦超市边 每月19日、20日、29日 9:00-11:30、12:00-15:00
    19、路林服务点          1路路林市场终点站 每月23日 9:00-11:30、12:00-15:00
    20、五乡服务点          五乡劳动再就业服务站 每月24日 9:00-11:30、12:00-15:00
    21、陈婆渡服务点       101路终点站 每月26日 8:30-11:30、12:30-15:30
    22、横溪服务点          横溪工业办公室,永茂路48号 每月11日、29日 9:00-11:30、12:00-15:00
    23、梅山岛服务点       梅山岛汽车总站候车厅 每月12日、28日 9:00-11:30、12:00-15:00
    24、城市学院服务点    6号楼学生服务指导中心 每月28日 8:30-11:30、12:00-15:30
    25、大榭岛服务点       756大榭终点站,大榭公交公司一楼大厅 每月4、14、24日 9:30-11:30、12:00-15:00
    26、慈城服务点          331路慈城终点站 每月10日、11、22、23日 9:00-11:30、12:00-15:00

    四、普通卡代理充值点:
    人工服务点:
    海曙区(5个)
    1、中国邮政天宁点(中山西路138号鼓楼邮政局)
    2、中国邮政高塘邮政支局(新芝路69弄39号)
    3、中国邮政营业厅(中山东路262号)
    4、交通银行中山西路支行(望春路572号(与丽园北路交叉口))
    5、中邮政储蓄银行望春支行(望春街道徐家漕路132号)
    江东区:(5个)

    1、中国邮政百丈点(百丈东路21号百丈邮政局)
    2、中国邮政华光城点(百丈东路1087号华光城邮政局)
    3、鄞州银行彩虹支行新城分理处(江东宋诏桥中萃路3号)
    4、交通银行孔雀支行(宁波市兴宁路41号)
    5、交通银行江东支行(百丈东路887-897)
    江北区:(6个)

    1、中国邮政孔浦点(孔浦路36号孔浦邮政所)
    2、中国邮政谢家路邮政所(谢家路328弄35-37号)
    3、中国邮政庄桥代理点(庄桥大街33号)
    4、中国邮政慈城点(慈城民族路1号)
    5、中国邮政洪塘代理点(洪塘路147号)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城支行(慈城镇东横街58号)
    镇海区:(4个)

    1、交通银行骆驼支行(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北路113-119号)
    2、交通银行庄市支行(镇海区庄市街道鑫隆花园综合楼一楼 )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海支行营业部(镇海城河西路136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骆驼支行(镇海骆驼街5号)
    北仑区:(2个)

    1、交通银行北仑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路245号)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北仑新矸街道镇小路1号)
    鄞州区:(21个)

    1、中国邮政鄞州点(鄞县大道788号鄞州中心区邮政局)
    2、鄞州银行邱隘支行(邱隘镇中路127号)
    3、鄞州银行五乡支行(五乡镇宁穿路666号)
    4、鄞州银行高桥支行(高桥镇高桥中路158号)
    5、鄞州银行瞻岐支行(瞻岐镇镇中路200号)
    6、鄞州银行咸祥支行(咸祥镇咸兴路91号)
    7、鄞州银行鄞江支行(鄞江镇四明东路19号)
    8、鄞州银行塘溪支行(塘溪镇)
    9、鄞州银行横溪支行(横溪镇宁横南路2208号)
    10、鄞州银行古林支行(古林镇中心路127号)
    11、鄞州银行集仕港支行(集市港镇集士东路89号)
    12、鄞州银行石碶\支行营业部(石碶\镇石碶\北路1号)
    13、鄞州银行东吴支行(东吴镇政府旁)
    14、鄞州银行章水支行 (章水镇振兴路 烈士园林对面)
    15、鄞州银行石碶\支行营业部(雅源南路)
    16、鄞州银行东钱湖支行(东钱湖莫枝镇)
    17、鄞州银行北仑支行(北仑长江路383号)
    18、鄞州银行横街支行(横街东路32号)
    19、交通银行邱隘支行 (邱隘盛莫路349号 )
    2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邱隘支行(邱隘镇青年路175号)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姜山支行(姜山镇人民路306号)

    自助圈存服务点
    海曙区(47个)
    1、宁波银行联丰支行(联丰路62号)
    2、宁波银行南苑支行(云霞路5-15号)
    3、宁波银行鼓楼支行(呼童街49号)
    4、宁波电信营业厅(宁波银行圈存;和义路96号)
    5、宁波银行南门支行(环城西路南段552号)
    6、宁波银行天源支行(柳汀街230号)
    7、宁波银行海曙支行(解放南路135号)
    8、宁波银行浙东支行(中山东路134-136号)
    9、宁波银行镇明支行(镇明路137号)
    10、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宁波市广济街4号)
    11、宁波银行马园支行(马园路128号)
    12、宁波银行翠柏支行(翠柏路68号)
    13、宁波银行江厦支行(灵桥路183号)
    14、交通银行营业部(中山东路55号)
    15、交通银行药行街支行(药行街61号)
    16、交通银行西门支行(翠柏路17号)
    17、交通银行兴宁支行(解放南路29号)
    18、交通银行孝闻街支行(孝闻街37号)
    19、沁水丽庭(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沁园街44号北大门门卫室对面)
    20、在水一方(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前丰街18弄东大门门卫室对面)
    21、贸成饭店(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西河街97号)
    22、南苑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南苑街229弄)
    23、花苑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新典路180弄)
    24、海曙供电营业厅(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开明街341号)
    25、南塘花园-西门(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粮丰街129弄13号)
    26、南塘花园-北门(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南苑街127弄)
    27、望京欧院(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高塘路139弄)
    28、望京人文(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高塘路129弄)
    29、新街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大梁街2号)
    30、时代金领(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汇头巷1-2号)
    31、银杏四季(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望京路38弄2号)
    32、尹农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尹江岸村152弄)
    33、灵桥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石板巷25号)
    34、丰华名都(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马园路165弄1号)
    35、双梁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小梁街26弄)
    36、宁波电信营业厅(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和义路96号)
    37、灵桥广场(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药行街31号)
    38、天一豪景(交通银行自助通;海曙中山东路)

    39、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宁波市镇明路482号)阳光缴费通
    40、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南站东路60号(月湖银座))阳光缴费通
    41、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恒隆大厦6楼光大证券)阳光缴费通
    42、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解放南路67-1号(民生银行隔壁))阳光缴费通
    43、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中山西路孝文街(民生银行隔壁))阳光缴费通
    44、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灵桥路225号二楼(光大证券九如里))阳光缴费通
    45、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海曙区建筑大厦7楼(甬旺房产))阳光缴费通
    46、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508号(农工商))阳光缴费通
    47、光大银行联丰支行(蓝天路199号(营业大厅内))阳光缴费通
    江东区:(32个)
    1、宁波银行中兴支行(中兴路363-367号)
    2、宁波银行明州支行营业部(甬港北路19号)
    3、宁波银行百丈支行(彩虹南路72号)
    4、宁波银行华光城支行(百丈东路1087号)
    5、宁波银行总行营业大厅(中山东路294号)
    6、宁波银行东门支行(百丈东路868号)
    7、宁波银行江东支行营业部(中山东路466号)
    8、宁波银行宁穿支行(宁穿路535号)
    9、宁波银行曙光支行(惊驾路43-47号)
    10、彩虹广场(宁波银行圈存;百丈东路37号)
    11、交通银行江东支行(江东区彩虹南路15号)
    12、交通银行孔雀支行(兴宁路41号)
    13、交通银行大河支行(中山东路336号)
    14、交通银行中兴支行(宁穿路398号)
    15、交通银行光明支行(曙光路600号)
    16、交通银行鄞中支行(甬港南路83号)
    17、会展中心A楼(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百丈路168号一楼大堂进门右侧)
    18、汉通商务楼(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朝晖路17号一楼大堂)
    19、宝泰花苑(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百丈东路762号南门门内)
    20、华侨城(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中兴路南大门门卫室旁)
    21、怡沁苑(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百宁街3018弄东大门门卫室)
    22、交通银行营业部(江东区中山东路56号B楼)
    23、交通银行中山支行(江东区甬港北路121-125号)
    24、江东供电营业厅(交通银行自助通;江东兴宁路248号)
    25、宁波银行科技园支行营业部(江南路651-655号)
    26、明辰紫月东(交通银行自助通;高新区杨木绰·226弄1-5大门外)
    27、明辰紫月西(交通银行自助通;高新区杨木绰·226弄1-6大门内左侧)

    28、光大银行江东支行(中山东路585号)阳光缴费通
    29、光大银行科技园区支行(江南路1558号)阳光缴费通
    30、光大银行兴宁支行(江东南路313号 )阳光缴费通
    31、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江东区桃源街233号(香格里拉))阳光缴费通
    32、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江东区科技园丹桂路169号(丹桂苑))阳光缴费通
    江北区(13个)
    1、宁波银行孔浦支行(大庆北路39弄1-3号)
    2、宁波银行清河支行(清河路99号)
    3、宁波银行双东坊支行(环城北路西段741-745号)
    4、宁波银行江北支行(人民路270号)
    5、交通银行江北支行(人民路138号)
    6、交通银行繁丰支行(大闸路148号)
    7、槐树公寓(交通银行自助通;江北槐树路槐树公寓门卫对面)
    8、怡江小区(交通银行自助通;江北怡北街1号大门门卫室)95、广厦怡庭(交通银行自助通;江北榭嘉路230号)
    10、江北供电营业厅(交通银行自助通;江北大庆南路205号)
    11、洪塘供电营业厅(交通银行自助通;江北洪塘街道文体路9号)

    12、光大银行三江支行(槐树路86号)阳光缴费通
    13、光大银行三江支行(光大证券槐树路38号2楼)阳光缴费通
    镇海区:(7个)
    1、交通银行镇海支行(镇海城河西路28号)
    2、交通银行骆驼支行(镇海杭甬路2号)
    3、交通银行庄市支行(镇海庄市鑫隆花园一楼)
    4、交通银行化工区支行(镇海蟹浦镇北海路278号)
    5、晴纶厂(交通银行自助通;镇海区五里牌)

    6、光大银行镇海支行(镇海城关清川路181号)阳光缴费通
    7、光大银行镇海支行(镇海炼化城北市场南路28号)阳光缴费通
    北仑区:(26个)
    1、交通银行北仑支行(北仑明州路245号)
    2、交通银行小港支行(北仑小港东大道6号)
    3、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银行自助通;一楼大堂进门右侧)
    4、北仑凤凰山主题乐园(交通银行自助通;主门内右侧)
    5、北仑区宁波职工职业学院(交通银行自助通;图书馆一楼大厅)
    6、北仑宗瑞医院(交通银行自助通;一楼大堂)
    7、北仑明州商场(交通银行自助通;一楼进门右侧)
    8、北仑加贝超市星阳店(交通银行自助通;二楼对面楼梯)
    9、北仑新矸街道牡丹社区(交通银行自助通;太平洋馆一楼大堂)
    10、北仑老板娘新光酒店(交通银行自助通;一楼大堂总台右侧)
    11、北仑鲍家洋村(交通银行自助通;村委会)
    12、北仑新矸街道便民中心(交通银行自助通;办事大厅)
    13、北仑新矸银杏社区(交通银行自助通;社区大门内右侧)
    14、北仑东河路邮政报刊亭(交通银行自助通;电影院报刊亭)
    15、北仑信访局(交通银行自助通;富春江路一楼大堂)
    16、新矸高塘便民中心(交通银行自助通;一楼大堂)
    17、黄金海岸(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区庐山东路1051)
    18、富春花园(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富春花园)
    19、北仑新客运中心(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新客运中心)
    20、牌门村(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大唇)
    21、河头村(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河头村)
    22、镇安村(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镇安村)
    23、慈岱村(交通银行自助通;北仑慈岱村)

    24、光大银行北仑支行(北仑区明州路241-245号)阳光缴费通
    25、光大银行北仑支行(北仑华山路209号)阳光缴费通
    26、光大银行北仑支行(北仑天一)阳光缴费通
    鄞州区:(15个)
    1、宁波银行下应支行(下应镇河东村)
    2、宁波银行邱隘支行(邱隘镇青年路68-80号)
    3、宁波银行石矸支行(雅戈尔大道173号)
    4、宁波银行姜山支行(姜山镇人民路38号)
    5、宁波银行鄞州支行营业部(四明中路788号)
    6、宁波银行飞虹支行(天童北路56号)
    7、宁波银行三江支行(钱湖北路71号)
    8、交通银行中心区(建兴路50-54号)
    9、紫郡会所(交通银行自助通;鄞州紫郡小区132号)

    10、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麒麟大厦南5楼(财通证券))阳光缴费通
    11、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鄞州区贸城中路666号(格兰云天))阳光缴费通
    12、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鄞州高教园区宁波中学)阳光缴费通
    13、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广东街特路5号(轻纺城))阳光缴费通
    14、光大银行鄞州支行(天童北路麒麟大厦1305号)阳光缴费通
    余姚市、慈溪市:(5个)
    1、光大银行余姚支行(余姚城东路800号(人民医院))阳光缴费通
    2、光大银行余姚支行(余姚阳明路西路255号)阳光缴费通
    3、光大银行慈溪支行(慈溪三北大街353号)阳光缴费通
    4、光大银行慈溪支行(慈甬路176号)阳光缴费通
    5、光大银行慈溪支行(慈溪市浒山海通路778号外贸工业区3号楼)阳光缴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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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30 18:46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昂首阔步 于 2012-1-6 16:59 编辑

    市公交总公司服务热线:87928888
    服务内容:包括统一受理乘客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线路走向,运营时间的咨询、查询,以及对公交服务的投诉与建议。

    宁波公运公交服务热线:87930134  87930128

    宁波城乡公交(鄞州公交)服务热线:88211662

    宁波东方巴士服务热线:88100488

    宁波北仑公交服务热线:86860026

    宁波甬城通智能卡公司服务热线:967225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系电话:87398105  87398106

    公交派出所报警电话:87333925

    点击进入
    宁波公交总公司在线投诉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众互动

    宁波北仑交通局交通信息网

    宁波市甬城通智能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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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30 18:54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上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严禁强行登车、翻越候车栅栏、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客上车后应当向后车厢移动;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当先下后上。
        第五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六条 赤膊、赤脚、衣着污秽者,无人陪同监护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传染病患者禁止乘坐公共汽车。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及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禁止携带家畜、猫、犬、猴及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动物和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 每位乘客乘车可以免费携带的行李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064立方米、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超过部分应以此基数的倍数(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按相应的同程票款付费。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物件禁止带上车(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第九条 乘客对所携带财物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不得占用座位、污染车辆和妨碍其他乘客。携带家禽等鲜活物品必须自备盛器,包装完好,不得妨碍公共卫生。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时,必须包扎完好,避免损害其他乘客和车辆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乘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条 乘客上车应当主动购票、刷卡、投币或出示有效的乘车凭证,并自觉接受乘运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辆不设找兑,乘客应当自备零钱。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120厘米以下的儿童乘车。乘客带两名以上(包括两名)身高120厘米以下儿童乘坐公共汽车的,应当由成年人陪同,并按实际人数每两人合购一张车票。
        第十一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明示线路票价;
       (二)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备设施;
       (四)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
        第十二条 乘客乘车时持无效乘车卡或无效乘车凭证、越站乘坐、付费不足及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的,乘运人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涂改、冒用的乘车卡或乘车凭证,乘运人员应予以留置,并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拉好扶手栏杆,注意乘车安全。车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污损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
       (二)擅自开关车门及玩弄其他车内设施;
       (三)进入驾驶室,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车外;
       (五)编织针织品、撑伞、削水果等其他危及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车厢内禁止打闹喧哗,不得多占座位及躺卧、蹬踏、站立在座位上,不得堵占车内通道,不得在车内乞讨、卖唱、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有其他影响乘车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乘运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下车。
        第十五条 车辆到站,下车的乘客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单独设置的下客站不准上车。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车辆、车站设施设备,应赔偿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可以交给乘运人员处理。交给乘运人员处理的,乘运人员应当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乘客遇所乘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车内乘客突发疾病、受伤、临产等紧急情况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应急措施,不得阻挠。遇车辆中途故障、行车事故等停止运行的,乘客可在乘运人员引导下,持本车车票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乘客应当配合乘运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九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运营车辆和车站设施设备,侮辱、殴打、伤害乘运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乘客有权对乘运人员的规范服务予以监督,有权检举或控告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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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30 18:56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编码、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的交通方式。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优质服务、便利公众的原则。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
        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毗邻县(市)区域的,由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县(市)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或者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市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由市和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其他县(市)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由两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两地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站牌、栏杆等其他相关设施。
        第十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规划。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开设和优先通行标志设置及站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五条  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承包、入股、质押、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线路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经营服务质量标准、经营评估和考核、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应当由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在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前,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车辆数量发放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证。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线路经营合同,撤销其线路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经营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擅自变更和处分线路经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经营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六)丧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线路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组织听证。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
       (四)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
       (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六)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或者停运。
        第二十一条  线路计划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经营者应当实施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优惠措施。
    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经营者因票价限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特许经营企业名称;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车身广告的位置、图案和车身色彩、标志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线路经营证,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维护乘车秩序;
       (四)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五)及时报清路线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六)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等行为;
       (七)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八)发现车内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九)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疏散乘客;
       (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价格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出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使用电子乘车卡;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有碍乘客安全的动物,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或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及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五)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检验票证。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乘坐服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和场站内的各类治安案件,保障客运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交通秩序许可的条件下,交通警察应当安排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村镇的分布情况,遵循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和变更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所在道路、居住区、镇(村)、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命名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同一站点的名称应当统一。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线路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码、首末班和班次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运营收费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除公共汽车和特种车辆外,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禁止其他车辆停放或占用、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毁坏或者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先行补建。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线路站牌、候车亭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和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
       (二)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停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证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统一调度实施运营调整、组织疏运的;
        (二)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的;
        (三)运营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经营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线路经营权手续并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线路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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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30 19:00 来自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IC卡办理须知


    一、购卡:
      
    1. 普惠卡(A卡)
    普惠卡可乘坐宁波市市区所有安装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享受票价六折优惠。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所有人1、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
    2、每张收取IC卡工本维护费20元;
    1、充值金额不限;
    2、卡内金额上限为1000元;
    1、可办理挂失、补卡、转T卡业务,不可退卡,且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不退还;
      

      
    2. 特惠卡(D、E卡)
    特惠卡可乘坐宁波市市区所有安装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享受票价三折优惠。
    2.1 特惠D卡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市教育局审定核准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1、凭注册有效的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户口簿);
    2、每张收取IC卡工本维护费20元;
    1、凭注册有效的学生证办理,无学生证的须凭学校证明;
    2、充值金额不限,卡内金额上限为500元;
    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使用者须保持照片和卡套的完整;
    2、本卡可办理挂失、补卡业务,不可退卡,且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不退还;
    3、因毕业等原因无法享受原有待遇的,可转为普通优惠卡、城际通卡(T卡)继续使用;
    2.2 特惠E卡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低保户、特困户和持有《社会扶助证》的家庭直系成员1、低保户、特困户和持有《社会扶助证》家庭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应的《特困职工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及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每张收取IC卡工本维护费20元;
    1、充值时须凭有效特困证、低保证、扶助金领取证办理,家庭成员须携带户口簿;
    2、充值金额不限,卡内金额上限为500元;
    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使用者须保持照片和卡套的完整;
    2、本卡可办理挂失、补卡业务,不可退卡,且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不退还;
    3、因故无法享受原有待遇的,可转为普通优惠卡、城际通卡(T卡)继续使用;
      
      

      
    3. 免费乘车卡(H卡)
    免费乘车卡分为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和离休干部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宁波市区所有安装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
    3.1 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1、凭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居住地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办理;
    2、本市户籍的老人首次办卡无需交纳卡工本维护费,非本市户籍的老人需交纳卡工本维护费20元;
    3、每年必须参加由市区各公交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高龄老人乘车公众责任保险,缴纳安全乘车保障款25元/年;
    1、卡内余次不足50次时,乘客可持卡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居住地身份证明)到指定服务网点免费充次;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使用者须保持照片和卡套的完整;
    2、本卡可办理挂失、补卡、退卡业务,退卡时只退次月起安全乘车保障款;
    3、年审时需随带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居住地身份证明),并交纳次年的安全乘车保障款;
    3.2 离休干部免费乘车卡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宁波市老干部局核准的离休干部1、凭宁波市老干部局开具的离休干部IC卡办理登记单、离休干部证、身份证、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指定网点办理,首次办卡无需交纳卡工本维护费;1、卡内余次不足50次时,乘客可持卡凭本人身份证或离休证到各指定服务网点免费充次;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使用者须保持照片和卡套的完整;
    2、本卡可在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退卡业务;
    3、本卡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凭身份证或离休证办理下一年度的免费充次手续;
      
      

      
    4. 城际通卡/异型卡(T卡)
    城际通卡/异型卡可乘坐宁波市市区所有安装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享受票价六折优惠;在台州、湖州、绍兴三地市区享受当地同类卡同等待遇;
    范围申领充值使用
    所有人1、无需证件,每张收取IC卡工本维护费20元(异型卡除外)1、充值金额不限;
    2、卡内金额上限为1000元;
    1、在宁波市区无人售票线路享受普惠卡的优惠待遇,在台州、湖州、绍兴三地市区享受当地同类卡同等待遇;
    2、本卡不办理挂失、补卡、退卡业务;
      
      
    二、业务办理:
      
    5. 挂失
    1、办理挂失业务时,须携带购卡时使用的证件;
    2、挂失登记后请妥善保管工作人员递交的《IC卡挂失(坏卡)登记单》,除老年卡外,其他持卡客户需在挂失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后,凭此单据及相关证件到网点办理补卡手续【挂失至补卡期间的IC卡消费,本公司恕不负责】;
    3、IC卡挂失后,若重新找回原卡,乘客可携带相关证件到网点办理挂失卡重新启用手续,五个工作日后此卡方可正常使用(切勿提早使用,以免被驾驶员当作挂失卡而收缴);
    4、持卡人切勿对已挂失的或来历不明的IC卡进行充值或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已挂失的IC卡,本公司不负责找回;
    5、城际通卡、异型卡及其他联名卡遗失不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6. 补卡
    1、补卡须携带《IC卡挂失(坏卡)登记单》及购卡时使用的证件;
    2、特惠卡及免费乘车卡补卡时另需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3.补卡时须重新交纳IC卡工本维护费20元;补卡后原卡内余额或次数可转入新卡中继续使用。
      

      
    7. 转卡
    1.特惠卡可转换成普惠卡或城际通卡(T卡);转卡后,卡内的电子钱包余额不变;
    2.普惠卡、城际通卡(T卡)等其他类型卡不可转成特惠卡;
    3.转卡后请遵守新类型卡的使用规则;
    4.办理转卡时需携带原卡购卡时使用的证件并填写《IC卡转卡申请单》。
      

      
    8. 退卡退款
    1、2007年12月15日后20元购买的IC卡恕不办理退卡业务;
    2、2007年12月15日前购买的IC卡,退卡时按使用年限,每年折扣20%的IC卡使用维护费,使用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不再办理退卡业务;
    3、乘客办理退卡时,须确保原卡表面完好无损,使用正常,并携带原卡及购卡时的证件,同时填写《IC卡退卡办理单》;
    4、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退卡时仅退次月起的安全乘车保障款,退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安全乘车保障款发票; 5.所有IC卡不退卡内金额。
      

      
    9. 卡坏换卡
    1、各类IC卡质保期均为三个月,在三个月内非人为损坏,且卡面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坏卡都可予以免费更换;
    2、坏卡补卡须携带原卡并出示办卡时的相应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请妥善保管《IC卡挂失(坏卡)登记单》,从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后【城际通卡(T卡)为三十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换卡业务;
    3、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属免费调换范围,且不可办理退卡手续,换卡时工本维护费自理:
    A.超出质保期;
    B.特惠卡、免费卡无卡套、卡套破碎分离、有撬开、自行粘贴痕迹等;
    C.卡面污垢、磨损、断裂、弯曲、变形、卡号无法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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