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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留言箱] [象山县] 建房申请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合法吗? [投诉] [已回复] 复制链接
本留言编号 8188421
#地点: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农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但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非农户口的子女并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翻建或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户口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非农户口的子女在继承房屋后,并不具备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不能对宅基地进行随意的处置,包括翻建或扩建‌。如果房屋出现损坏或需要维修,非农户口的子女可以选择进行修缮或加固,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性能。这样可以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延长其使用寿命‌。                                          
       但是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185号北侧,丹东街道却以危房改建和置换方式,批给非农户口的余*论220平方建设面积建房。余*论被拆的祖宅只有25.66平方,他母亲的房子只有39.94平方。调整置换➕危房改建,也应该65.6平方,钻空子连算术都不分了,220平方建设面积怎么来的?危房改建能一层改三层,余*论是什么样的人,你们不去河东村打听打听的吗?抢了人家的地方,还让自己90多岁的老母亲提着农药瓶睡到人家家里去。殴打村民,让自己90多岁的母亲耍无赖等等。但这样的人,他到底是托了谁的关系,你们要如此保他,竟然批给他220平方建设面积。而且这220平方建设面积,根本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我想问一下丹东街道,建房许可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这样合法吗?
处理流程
已发帖 2024-10-21 15:07
已分类 2024-10-21 21:16
已受理 2024-10-22 09:39
已回复 2024-10-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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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反映收悉,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世居、析产、继承等形式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因村集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拆除旧宅的,经同意可以申请宅基地等面积调整置换,且调整置换面积不超过新批耕地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因危房、乡村振兴创业创新等需要原址改建的,经同意可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申请原址改建。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权益。您反映的位于河东村185号北侧房屋产权人余某论的建房申请已审批通过,目前其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103.3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2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并于2024年9月4日-9月13日在村公告栏处进行批前公告。余某论在其本人确权土地上申请建房无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如对相关情况存有异议,我街道可安排人员对您进行解释说明,您可前往丹东街道进行咨询。感谢您对农村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2# XS66666
  • 2024-10-22 09:53 来自浙江
出面保,说明关系到位了,
丹东街道好像对《办法》理解错了?有下列情况之一就要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包括第七项。
  • Screenshot_2024-10-25-18-31-26-78.jpg
北戴河的水 发表于 2024-10-25 18:38
丹东街道好像对《办法》理解错了?有下列情况之一就要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包括第七项。

任何村民建房都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何况不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一层改三层,手续本身不合法。而且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可能都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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