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留言编号 8231061
今天办理商转公业务,了解到以下信息:
宁波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房首贷认定标准为:即使在外地有房且有商业贷款,只要在宁波(县、市)内无房,认可认定为首套房;如果在宁波某区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新购住房也可按首套房认定。
22年11月政策首套房认定条件:宁波无房且征信查询无个人贷款记录
本人情况:买房时个人未婚名下首套房,现在家庭名下夫妻各两套房(另一套房在湖南老家有按揭),办理商转公时被告知婚姻家庭状况要看当下,然后来匹配当时办理商贷那个时点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所以我不符合要求,我离婚了才能符合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要求。
本人诉求:1、在政策如此放松的情况下,甚至在宁波有房的只要挂牌出售就能认定为首套房,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考虑未来也纳入到符合首套房的情况里;
2、我去住建局的官网查询,商转公政策是2011年发布的,上面写的是参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执行,商转公政策
不应该参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吗,对于我这种情况的详细规定能不能告诉我一下去哪里查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