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原鄞州二院在编职工,与2019年5月通过正常事业身份人事调动手续由鄞州二院调往区外公立医院。 2019年9月,鄞州二院根据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向该院新职工发放了改革性住房补贴。但以本人不在岗为由,拒绝发放给我这笔补贴。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鄞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75号)精神,以及鄞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于2018年11月30日联合下发的发放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三条明确写明: 1、原江东事业身份老职工及原鄞州事业身份新职工在工资中预增改革性补贴,按当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0%计发,从2017年1月起发放。 2、调区外人员和退休人员按2017年1月1日后工资发放月份发放。 本人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正常事业身份人事调动手续由鄞州二院调往区外公立医院,属发放通知中明确的发放人员。 请问: 鄞州二院作为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为什么可以随意践踏普通职工合法权益,不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执行?难道一家区级医院可以随意凌驾于区政府专题会议决议之上? 本人要求按照通知补发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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