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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宁波海曙法院法官俞洁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
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出借金额为403300元,其中381100元为我丈夫石英的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另外22200元是从石英股票账户取出的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2015年后炒股亏本,到2018年本金70万已全部亏光,无奈之下在2018年7月23日石英向我父母处暂借70万救急,当时我并不知晓我丈夫石英炒股亏本,只知道是我丈夫借钱40万给前妻儿子买房,对方这笔借款是会还的。2年后我丈夫突然死亡,但这40万一直未还,我便拿着4033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证明这40万是借款的我丈夫生前手机录音,对我丈夫的前妻和前妻儿子起诉还钱。
一.事实认定错误。在案号2022浙0203民初9731号中,故意对本案关键重要证据手机录音视而不见。系枉法裁判。本案资金381100元系我丈夫石英的公积金,录音中明显提到公积金是381100元为什么按40万还,我丈夫石英明确回答是按40万元整还。公积金明明和本案有关联,是本案资金的主要来源,却被法官俞洁说成和本案无关。同时该手机录音的真实性在2021浙0203民初8007号前妻儿子递交的证据目录中也已自认是其父石英本人的声音。事实上法官要制造冤假错案,包庇偏袒一方,势必行对关键重要证据一概是不采信的。另外在2021浙0203民初8498号,前妻儿子上诉状中已表述“我误以为这公积金381100元是赠与款”,“误以为”的解释就是“错误地认为”。可见我丈夫的前妻和前妻儿子做虚假诉讼是多么的明显,可法官俞洁仍旧一味的纵容包庇。
二.法律适用错误。我丈夫的前妻和前妻儿子为了达到不还钱的目的,说这40万是我丈夫送给前妻儿子的。其中36万打给前妻和其兄妹,并没有像2015年前妻儿子买房时直接把11万元打到其前妻儿子银行账户。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此时举证责任由对方举证,对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此借款是赠与款,然后谎话连篇地编造4万元(其中1万是2019年,3万是2020年)还了又拿回,请问4万和40万能等同吗?以此错误的推断借款不成立。
三.程序违法。对质证有争议的事实不写入判决书,庭审中当我提及对我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多次打断不让发言,剥夺我的发言权和辩论权,而对本案无关的事实说了一大堆,其目的就是为了欲盖弥彰,混淆事实真相。
四.违规多收诉讼费1200元。本案是发回重审的一审,诉求没有增加但诉讼费在原一审的基础上翻倍外,另外又多收1200元诉讼费。可判决结果是一分未判给我,作为法宫这样欺负弱势老百姓十分过分。
五.作为民间借货案件法官理应调查出借方的经济条件。出借方石英长期被其前妻敲诈勒索,经济状况堪忧这是事实。把夫妻共同财产公积金381100元赠与非家庭成员的他人怎么可能?而法官一味偏听偏信非家庭关系的前妻和前妻儿子的胡说八道真是奇葩,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决定权,而不是非家庭关系的他人。法官有什么理由不把这40万借款判还给我,这简直就是个笑话。
备注:我丈夫前妻儿子抚养权归前妻,与我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但长期以来我丈夫前妻对小孩的抚养费是一分不出的,全部由我家负担,我和我丈夫结婚23年也育有一子。口口声声说我丈夫是公务员条件好,可我丈夫前妻也是公务员,业余时间开连锁药店赚得盆满钵满却一味对我家敲诈勒索,其行为比小三还坏,真是谋财又害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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